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方案

闽政办〔2015〕152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7日

福建省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增强政府运用大数据能力,提高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打造公平高效、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为中心,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将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充分运用到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的全过程,大力推进“互联网+”和大数据条件下的政务创新,推行事中事后监管和预测预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二)主要目标。到2018年,大数据应用基础体系基本完备,政府运用大数据的工作机制逐步健全,重点领域大数据应用能力明显提升。到2020年,政府服务和监管的精细性、针对性、有效性、预见性显著增强,运用大数据成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

  二、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加快提升部门业务信息化率,对照顶层设计成果,加快完成尚未数字化的信息系统建设,2016年实现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达到85%。加快实施政务信息汇聚,2016年建成政务大数据云平台,为全省各部门提供统一数据服务。加快推行政务全流程网上办事模式,完善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完成省网上办事大厅与设区市行政审批系统对接,实行申报材料网上提交、业务网上办理流转和办结结果网上送达的全流程闭环应用,到2016年实现全省80%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全流程网上办理。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相关部门负责

  (二)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采集。2016年,建立政务数据采集目录,梳理政务部门数据集,明确各类数据采集责任单位,规范采集渠道,确保一数一源;已确定采集责任单位、能够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信息不再重复采集。加强数据质量把控,建立数据质量反馈更新机制,确保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负责。

  (三)健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系。2016年上半年,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登记管理机制,依托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登记政务数据的名称、责任单位、共享、开放等信息,实现政务数据资产常态化登记更新维护。2016年底前,构建全省政务信息资源总体架构,规范政务数据采集、加工、汇聚、组织、共享、分析、应用等信息资源的全生命周期开发利用环节,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精细化管理。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经济信息中心、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负责

  (四)建立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体系。2016年底前,建成省市两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存储全省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产生的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实现全省信用信息数据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交换共享。完成重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对接,以及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国家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对接,实现国家和省级各类行业信用信息的双向共享;建立以自然人、法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对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征信系统和信用信息系统间双向数据共享;建设面向政府监管领域、公共服务领域的信用应用,实现以信用促监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经济信息中心、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

  (一)提高注册登记和行政审批效率。在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基础上,通过“一口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方便市场主体。(省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推行各部门间关联业务的协同审批,依托省网上办事大厅、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和电子证照库等基础平台,及时共享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省发改委、数字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强化统计基础框架和整体设计,推进政务统计数据规范化、统一化。实时汇总各部门业务系统数据,通过省统计局门户网站,按月向社会发布宏观经济数据和经济运行数据,有效引导市场预期。(省统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依托省情运行监测与辅助决策平台,集成相关各类部门应用,开展经济社会运行数据实时统计分析以及辅助决策。(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配合)

  (三)提高政府信息服务水平。2016年底前,发布人口、法人、交通、社保、旅游等不少于10类涉及民生的主题政务数据集,整合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政务信息服务。(省发改委、数字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各级政府部门要全面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开展政务信息发布、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业务。(各有关部门负责)我省重点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所生成的信用信息,向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汇聚,完善信用信息体系,为司法和行政机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等提供基础性、公共性信用记录查询和信息公开共享服务。(省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增强社会组织信息服务能力。加强对征信机构、评级机构等社会组织提供信息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大力推广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2016年起,省直部门在完善、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基础上,与行业协会、专业组织合作采集、汇总我省优势行业、特色行业信息,推动行业信息增值开发利用,将信息增值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数字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健全对市场主体监管监督

  (一)创新政府监管

  1.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2016年对新增市场主体实施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已准入市场主体应在年检、年审等环节实行信用承诺,争取在2017年实现信用承诺制度普遍覆盖。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及时在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负责

  2.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2015年底,各市场监管部门依托省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工商登记、执法处罚、行政审批、信用评价等监管信息,积极应用相关部门监管信息,作为本部门监管执法依据,实现跨部门协同市场监管。加强市场监管大数据分析,开展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预警预判,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预见性。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负责

  3.建立守信激励机制。2016年起,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年检年审、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等领域,积极使用信用信息,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负责

  4.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2016年,实现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和环节中充分参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运用司法惩处、限制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等手段进行有效惩戒,建立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负责

  5.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2015年底,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重要产品的监督管理;建设重要产品信息溯源公共服务平台,与已建成的追溯系统进行有效对接,实现对重要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的监管,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建设社会公众查询平台,为公众提供互联网、自助终端、移动终端、短信等多种便捷手段进行商品来源查询,并提供产品质量投诉举证通道。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6.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探索建立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便于市场主体确认和责任追查,进一步净化网络社会环境;探索建立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制度,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试点,保障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活动安全,夯实互联网企业信用基础。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提高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水平。推广应用“正统网”(省电子商务与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相关统计工作,及时掌握电商发展动态。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商务厅、发改委、数字办、统计局负责

  7.运用大数据制定调整监管政策。运用大数据技术,统筹建立市场监管仿真模型,对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并提出应急处置预案。跟踪监测有关制度和政策的实施效果,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鼓励社会监督

  1.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上公开。负责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部门,从2016年起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负责

  2.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快建立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对违规违法经营和失信行为严重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和长期跟踪。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2016年,依托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公共平台,汇集各级各部门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向社会提供一站式、实时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推进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链接信用信息查询入口,提高信用信息社会获取便捷性。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发改委负责

  3.有序推进全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2017年底前,建立政府和社会互动的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依法采集市场主体在经营交易和社会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违法失信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推动社会化采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向全省信用信息公共平台汇聚,融合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用信息,形成信用大数据,经过分析提炼向社会提供全面综合的信用信息服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数字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4.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市场主体监督。支持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利用获得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引导有关方面对违法失信者进行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负责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大数据应用监督。各部门要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嵌入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每个环节中,通过运用大数据创新政务工作模式,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要加强对部门应用大数据情况的监督,对各部门运用大数据面向市场主体开展公共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完善管理制度。加快研究规范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采集利用市场主体和个人信用信息行为的管理制度,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健全推广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在政务中应用的机制,为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公安厅负责

  (三)完善标准规范。研究制定有关大数据的基础标准、开放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负责,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配合

  (四)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数据的管理,加强对大数据相关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加大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切实保护国家信息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安全。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五)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在宏观管理、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现代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工商登记、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在总结试点成果基础上普遍推广。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上一篇: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的意见    下一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