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

鄂办发[2014]32号

  单位是社会的细胞,单位安全稳定,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基础仍然薄弱,制约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依然存在,影响单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事)件时有发生,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十分紧迫重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现就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要求

  (一)形成工作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共同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主管部门指导检查责任、公安机关监督指导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体系。

  (二)明确方针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相结合,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治理相结合,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筑牢单位内部安全稳定的思想防线、制度防线和设施防线,夯实反恐维稳工作基础。

  (三)实现目标任务。按照“全覆盖”总体要求,通过不懈努力,使全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更加落实,安全防范意识更加增强,安全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安全防范措施更加严密,治安保卫机构更加健全,监管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反恐维稳能力明显增强。

  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四)建立责任机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因承包、受聘等担任单位负责人的,为单位治安保卫共同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认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和防范暴恐袭击工作措施。要建立完善责任机制,把治安保卫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与领导任期责任制和全员经济利益挂钩,与工作、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五)加强保卫力量。单位应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单位总人数200人(含本数,下同)以下的,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2名;200人以上的,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2%。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独立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单位总人数200人以下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2名;200人以上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3名;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5‰;2000人以上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4‰。同时,要根据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足额配备持有《保安员证》的保安员负责重要部位的巡逻守护。

  (六)落实防范措施。单位应建立并落实门卫值班、外来人员出入登记、重要部位巡查守护、安全防范教育培训等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建立各类安全工作台账。加强现金及贵重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交易、生产、使用、存储等重要部位的物防技防措施,加强经常性的治安、交通、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加强重要岗位人员资格审查和思想行为定期排查,排查化解单位内部矛盾纠纷,搜集影响单位和公共安全的不安定因素,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上访等重点人教育管理,对缠访闹访、扬言报复社会人员,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管控措施。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内部治安保卫部门要履行内部交通安全事故的预防、教育等相关职责。

  (七)强化重点保卫。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和实体防护装置,严格落实外来人员、车辆、物品出入登记制度,加强出入口、重要的生产车间和实验室、存放贵重及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的库房(部位)及人员聚集的收费大厅、营业场所等重要部位巡逻守护,实施重点保护。银行、医院、博物馆、国防军工、冶金钢铁、学校幼儿园等重点单位,水电油气等重要基础设施,地铁公交、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商场超市金银珠宝店等重要单位或人员密集场所必须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加强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建设,依法进行方案审核、工程检测及竣工验收,预留与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视频监控联网平台联接的接口,并加强定期维护保养,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单位、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八)提升应急能力。要根据单位的性质特点和反恐维稳斗争需要,建立完善“防盗抢、防破坏、防事故、防暴恐袭击”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加强预案演练,提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水平。要加强全员安全防范教育和治安保卫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升治安保卫人员业务素质。

  (九)强化保障措施。单位要把治安保卫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足额保障。要落实和改善治安保卫人员工作、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治安保卫人员待遇应不低于本单位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单位应为治安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械,办理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伤残评定、革命烈士褒扬的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三、加强部门指导检查

  (十)明确部门职责。具有行业、系统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要设立保卫机构或明确相关责任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按照“归口管理”要求,指导、检查本行业、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及时掌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检查,督促重大隐患整治,推动单位责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协调解决。综治部门要将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年初签订综治目标管理责任书,年中进行督办检查,年底进行检查考评,组织单位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推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检查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努力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国资、发改(能源)、经信、住建、交通、商务、新闻出版广电、华中能源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水电油气、公交地铁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密防范暴力恐怖袭击和个人极端犯罪。教育行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落实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学校幼儿园、医院周边治安管理长效机制,积极预防暴力伤害师生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医疗秩序。文化、邮政、银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文博、寄递、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落实防范措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严防盗抢案件发生,严防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其他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本行业、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顺利开展。

  (十一)提升监管效能。具有行业、系统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系统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目标任务,完善考评考核机制,健全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强化环节监管,加强组织协调,不断建立完善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监管体制,提升监管效能,着力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等问题。

  四、加大公安监督指导力度

  (十二)加强内保机构队伍建设。省、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要设置专门内保机构,配齐配强内保民警,明确派出所监督、指导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任务,建立完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的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要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加强法律法规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公安内保和派出所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水平。

  (十三)加强依法监督指导检查。要将辖区所有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监督、指导范围,全面了解掌握单位基本情况及保卫机构、保卫人员、重要部位、防范设施建设等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情况,拟定并报同级政府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档案,真正做到情况清、底数明。要指导、督促单位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配合综治部门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积极构建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建立隐患台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安全隐患逐一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跟踪督导,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建设功能完善的公安内保工作信息平台,及时采集、录入、更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信息,增强监督、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十四)加强公安内保行政执法。要按照《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第93号令)要求,建立检查制度,规范检查程序,明确检查要求,落实检查责任,加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和综合检查。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或发生重大案(事)件的,要严格依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公安部第93号令相关规定,坚决依法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并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十五)加强单位周边治安防控。要把单位及周边作为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科学部署警力,推行高峰勤务,强化巡逻控制,挤压犯罪空间。要组织动员单位周边基层组织、治安积极分子等群防力量,组建义务巡逻队、应急队、护校护企队等,共同参与单位周边巡防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单位周边治安乱点和隐患整治,着力净化单位周边环境。

  五、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

  (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工作全局,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组织领导,确定工作目标,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指导,定期听取汇报,加强综合协调,督促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党政机关、学校、文博、图书馆、城市公交地铁等单位内部安全和反恐防暴工作经费投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六、建立内保工作长效机制

  (十七)建立完善联席会议机制。省、市(州)、县(市、区)具有行业、系统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单位内部及周边治安形势,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相应工作措施。公安机关要积极推动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协会,搭建工作交流、信息共享平台。

  (十八)建立完善考评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和下一级政府领导推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考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与年度综合治理考核和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对认真落实单位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通报。

  (十九)建立完善隐患督办机制。对单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具有行业、系统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限期整改,跟踪督办,实行销号管理。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将隐患排查制度化、常态化,自身能整改的,要立即落实整改措施;自身解决不了的,要按照事权,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地方和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当地解决不了的,要逐级上报。必要时,省、市(州)政府实行挂牌督办。

  (二十)建立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的对象、方式、程序等,倒逼责任落实到位。对因地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保障不到位,导致单位发生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综治部门要坚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同时依法依纪追究地方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因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在监督、指导、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政监察机关应加大问责力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综治部门要坚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严肃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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