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安防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科[20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确保国家重要单位、要害部门的安全,现对外商独资企业在境内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单位或部位的安防工程不允许外商独资企业介入:
    (一) 县级以上的国家机关驻地及省部级以上干部的住所;
    (二) 县级以上的通信枢纽,广播电台,电视台;
    (三)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生产单位,信息中心,国家战略储备库;
    (四) 三级风险等级以上的文物、博物馆;
    (五) 三级风险等级以上的金融机构、造币厂;
    (六) 国防科研、试验单位及军工产品的生产、储存场所;
    (七) 机场、大型车站和大型码头;
    (八) 城市集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

    二、报警网络建设、运营、服务不允许外商独资企业介入。
    请各地公安机关认真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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