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交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开展了2012年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的综合评审。经研究,确定北京市东城区等90个城市(区、镇)为创建国家智慧城市第一批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智慧城市建设是推动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拉动内需,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各地要以创建智慧城市为契机,积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城镇化发展模式,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与信息化的高度融合。
  二、各地应结合相关规划实施和自身特点,在充分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和应用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实现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应用和数据共享,构建智能、协同、高效、安全的城市运行管理体系和惠民利民的公共服务应用体系,并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多种渠道、多元投资的方式,开展试点相关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三、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行政责任人,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实施管理办公室,切实落实相应的政策、制度、资金等保障条件,确保试点创建任务完成。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试点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我部将与试点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共同推进智慧城市创建协议,并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试点城市(区、镇)人民政府签订"国家智慧城市创建任务书"。请列入试点的城市(区、镇)按照智慧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细化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方案,修改完善试点实施方案,编报创建任务书。并将实施方案和任务书电子版于2月22日前发送至smartcity2013@126.com。
  五、试点城市实行开放式管理。我部将根据《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继续组织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附件:1.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2.国家智慧城市创建任务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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