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校园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公安局,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中省直各中小学:

  根据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7号文件精神,今年在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中——民生工作:提出搞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园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经省教育厅、公安厅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中小学建立统一模式和标准要求的校园警务室。此举是全面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提升治安防范水平,切实维护学校内部安全及周边环境秩序,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构建和谐校园的一项重要举措。现将《吉林省学校警务室建设规范》下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中小学建立警务室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成立中小学警务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协调解决警务室建设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二、快速启动警务室建设。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警务室建设整体规划,用足用好2010年末下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园安全保卫中央补助资金。请各地认真研究措施,明确任务,确定时限,落实责任,建立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201111月底前全省要完成中小学警务室建设任务,并配齐配全学校消防器材和安全保卫设备:包括必要的消防器材;橡胶警棍、防割手套、警用钢叉等,进一步完善全省中小学校安全教育工作体系。
  三、全面提升学校安保水平。各地各学校要结合警务室建设,按照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和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校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大力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将安全设施纳入建设规划,在寄宿制学校和规模以上学校校门、楼层走廊、师生聚集等重点场所安装视频监控,按照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校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通知》(吉教联〔201046号)《校园安全防范技术指南》执行;各县(市、区)教育局都要建设校园监控技防中心。各学校都要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要实现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专业报警服务单位联网,全省统一标准、统一管理,逐步实现全省统一联网,同时校园警务室需要配备一部专用外线报警电话,在建设上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全面提升我省学校的安全防范水平。
  四、严格检查验收。要根据各中小学警务室建设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力量深入学校进行督促检查,对各地工作情况实行动态跟踪,以确保警务室建设质量,确保工作目标顺利完成。从今年8月份起,各市﹑州教育局在安全工作月报表中将各县(市、区)落实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逐月向省教育厅报告。省教育厅将适时通报相关情况。在中小学警务室建成后,省公安、教育等部门将组成工作组对完成警务室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同时各县(市、区)都要建立校园安全示范学校(消防安全示范校、交通文明示范校、防震减灾示范校、防灾减灾示范校)。
  附件:1.《吉林省校园警务室建设规范》
        2.《吉林省校园警务室内外装饰建设标准》(略)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附件:1

  吉林省校园警务室建设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安全防范建设,充分发挥校园警务室作用,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教育部 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特制定吉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警务室建设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警务室建设。幼儿园具有警务室建设条件和需要的参照此规范执行。
  第三条 警务室的设立,原则上一校一室,规模以上中小学校必须设立警务室。学校警务室的规划、建设由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警务室建设总体要求。应在学校大门一侧设立专门的警务室,原则上不得与收发室混用。按照美观、协调、实用、节约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做到五统一:即外观标识统一,装备配备统一,警务公开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登记簿册统一。
  第五条 外部装饰。外墙以蓝色为主,加白色线。警务室要在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校园警务室标牌、灯箱,标牌、灯箱悬挂位置,可根据警务室所在建筑的特征和实际情况,以美观、协调、醒目为原则。
  第六条 内部装饰。警务室内墙装饰颜色以白色为主,加蓝色墙裙或腰线,悬挂的警务公开板、规章制度等都要以蓝和白为主色调。
  第七条 警校联系箱。警务室应悬挂警校联系箱,悬挂位置要体现方便师生群众的原则。民警每个工作日须检查警校联系箱,及时处理师生群众反映的问题、建议和求助等事项。
  第八条 警务宣传栏。要在警务室外适当位置设立警务宣传栏。警务宣传栏要定期公布辖区的治安形势,宣传安全防范常识、法律法规等。
  第九条 警务公开栏。警务室内应悬挂警务公开栏,公开栏内容包括管片民警、法制副校长姓名、照片、警号、联系电话及驻校民警工作职责、工作纪律、服务承诺、学校保卫工作相关规定等。其中,民警姓名、照片、警号、联系电话采用卡片插入式,便于更换。
  第十条 装备配备。警务室必须配备外线电话、一健式报警装置、橡胶保安棍、强光手电筒、手持式金属探测仪和民警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桌椅、资料柜,并设置接待师生群众用的笔、纸、座椅等便民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选择配置电脑、打印机、伸缩警棍、防割手套、防刺背心、反光背心、保安哨笛、自卫喷雾剂、常用警械等。
  第十一条 便民服务资料。警务室应摆放相关法制宣传资料、安全防范手册、办事须知等便民服务资料。
  第十二条 警务室工作台账。警务室应建立民警工作手册和工作台账,涉密工作台账不得放在警务室。警务室各种工作台账记录及时,填写规范,内容齐全。配有微机的警务室要及时将各种信息实时录入计算机,实行微机管理,减轻民警工作负担,提高警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三条 警务室名称。凡设立警务室的地方,应悬挂“××派出所××学校警务室的标志标牌[标注公安局的,应标注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第十四条 警务室建设。警务室的建设由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共同指导实施,外观内饰建设和警用保安器材的配备比照公安派出所标准化建设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上一篇: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下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