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实施《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9部分:零售商业》的补充通知

各公安分(县)局技防办,各技防工程从业单位,各相关单位: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以下简称《标9》)自2008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作为本市零售商业系统单位技防设施建设、设计、施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于一些条款的理解,零售商业单位、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未能形成统一认识。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技术要求,便于各单位操作实施,现结合《上海市大型商场反恐防范指导性意见》
  通知如下:
  一、大型商场是指经营面积达到或超过5000平方米的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
  二、大型商场作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技防设施建设除达到《标9》中的强制性条款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财务室应安装彩色摄像机,并监视无盲区;
  2.已明确位置的收银柜台应至少安装1台彩色摄像机;
  3.收银区每两个收银柜或收银通道应至少安装1台摄像机;
  4.大型商场地面一层设有商铺,且商铺出入口可直接通往大型商场的,这些出入口均属于"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均应安装彩色摄像机(若商铺通往外界的出入口已经安装彩色摄像机的,可不重复安装);
  5.大型商场内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内均应安装彩色摄像机;
  6.员工工作区通向商品区的出入口、员工考勤处应安装彩色摄像机;
  7.大型商场内各楼层楼梯出入口、自动扶梯口、电梯厅应作为各楼层通往大型商场的出入口,均应安装彩色摄像机。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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