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查处无证生产、销售技防产品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公科安[2002]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技防办):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已公布实施近两年,为加强对技防产品的管理,防止无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培养行业自律,确保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全面开展市场监督检查工作。请各地接到通知后,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充分利用地、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力量,做好这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列入12号令规定的10类技防产品中已全国统一发放《生产登记批准书》的产品。出入口控制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类的单一产品除电子密码锁、硬盘录象机以外,其它单一产品不在此次检查范围之内。属个别地方擅自扩大范围发证的产品,不能进行查处,并不得以此作为地方保护的依据。
    二、时间安排:第二季度开始,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三、检查内容:1.无证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的;2.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3.虽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但所生产或销售的技防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
    四、执法程序:有关执法程序、审批权限、法律文书等具体问题,请与厅(局)法制部门共同商定,可参考北京市技防管理部门的做法(见附件)。
    五、处罚措施:1.限期整改;2.拒不整改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3.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属于查处无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行为的工作,由公安机关独立完成,处罚的具体操作可由地市一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去执行;属于质量问题的查处,请各地技防管理部门协同工商、技监等管理部门共同进行。
    六、有关进口技防产品的管理问题,待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妥后另行通知。
    七、在这次全国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要逐步建立并完善一套适应WTO规则且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改变观念,与时俱进,切实把好技防产品质量关。
    各地在进行无证查处工作中要严格遵照12号令的规定执行,打击假冒伪劣应与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以帮助有问题的从业单位进行整改为出发点,重教轻罚,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困难随时沟通。工作完成之后,请及时汇总材料并报公安部科技局,我局将随时向全国通报有关情况。
    附:北京市技防办编写的《技防行政执法的概念、原则、管辖、审批权限及执法程序》

公安部科技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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